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勤工助学

发布者:鲁鹏薇 发布时间:2016-11-30

 

勤工助学管理办法

一、为推进高等教育改革,使学生更好地接触社会、了解社会;培养学生实践能力,提高学生综合素质,促进学校勤工助学活动有序进行,增强学生自强自立意识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二、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,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、有益、适合我校学生特点的勤工助学活动。

三、本校学生勤工助学由学生工作部(学生处)统筹安排管理,合理使用学校勤工助学经费。

四、任何学生、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生工作部(学生处)许可,不得在校园内张贴勤工助学招聘广告,不得私自招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。

五、要求勤工助学的学生,须填写《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》,学校将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培训。

六、由学生自行到校外联系的勤工助学项目,必须上报学生工作部(学生处)审批、备案,并按第五条规定进行培训。对于未经学校审批备案的,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。

七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,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,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,严禁以勤工助学为名,从事陪酒、陪舞、陪唱等不健康的活动,同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。

八、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,违反校纪校规,有损学校形象,有碍社会公德的,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
九、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:

1.管理并使用好学校勤工助学经费,划拨并监督各二级学院(系)勤工助学经费的合理使用;

2.设立勤工助学资料库,对勤工助学活动进行计算机管理;

3.统筹安排好勤工助学活动;

4.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及个人提供中介服务;

5.协调用工单位(或个人)与勤工助学学生之间的关系,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(包括工作时间、劳动报酬、劳动保护)。

十、本办法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。